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副导师管理办法(2024版)

2025-06-1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模式,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团队的作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中心实施研究生副导师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原则

  聘任副导师坚持需求导向和质量标准,确保培养实效。每名研究生原则上选聘不超过2名副导师。

  第三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国家和中心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心健康,能切实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在岗期间未出现过安全责任事故;

  (二)具备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造诣;

  (三)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领域副高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担任博士生副导师原则上需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聘请中心外专家,应在完成该生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聘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培养单位应严格聘任,切实发挥副导师作用。确需聘任中级职称专家担任副导师,或未获得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博士生副导师,需由培养单位详细说明聘任原因,出具书面聘任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条 聘任期

  研究生副导师聘任期,一般自协助指导的研究生进入课题阶段开始,至培养结束为止。

  第五条 聘任程序

  培养单位在研究生进入课题阶段2个月内(3年制博士生副导师聘任自入学当年的9月开始,5年制博士生、学术学位硕士生副导师聘任自入学第二年的7月开始,专业学位硕士生副导师聘任自入学第二年的8月开始)组织完成副导师聘任。

  (一)导师根据培养需要向本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副导师申请表,说明聘请原因及副导师成员所承担的任务。

  (二)培养单位按照副导师聘任条件进行审核,并填写聘任意见,经本单位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将聘任副导师名单在单位内公布,并报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核准后备案。

  在规定时间之外原则上不再增聘副导师。确因研究生培养需要,可参照聘任程序审批备案。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副导师应协助导师完成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具体指导工作,落实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各项具体内容。

  (一)协助导师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研究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搭建研究生和导师沟通的桥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和互动机制。

  (二)协助导师按照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等进行指导和定期检查。

  (三)协助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包括论文选题、开题、论文撰写、论文答辩、学位申请等。

  第七条 副导师在研究生在学期间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特殊原因(如副导师调动工作单位、变动工作岗位等)无法履行职责的,导师可以提出更换或者终止聘任副导师。如若研究生导师变更,原副导师是否继续聘任由变更后的导师决定。

  副导师变更应由导师、副导师协商一致后,由导师向所在单位报告终止聘任副导师,同时可提出新聘副导师申请,所在单位应在接到报告或申请的一个月内,及时将终止聘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研究生院,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聘任程序”完成新聘副导师的聘任。

  第八条 副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应终止其继续担任研究生副导师:

  (一)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本人被认定对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三)本人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协助指导的研究生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且本人负有重要责任;

  (四)本人所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情况;

  (五)出现其他中心认定为重大过错的行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先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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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