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研究生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加强对辅导员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中心辅导员队伍的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中心本级和培养单位级)、以培养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会同中心党委办公室负责制定全中心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中心各单位(部门)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辅导员任职条件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
(三)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四)熟悉研究生工作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履行辅导员的各项职责;
(五)中心在岗、在编职工。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等教育,提高学生的政治思想素养和道德水平。
(二)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帮助改进学习方法,促进学习效率提高,及时反映并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稳定。
(三)协助开展研究生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协助组织学术和实践活动。
(四)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指导学生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组织发展等工作。
(五)协助开展各类评奖评优工作、研究生思想政治鉴定,协助做好违纪学生的处分和教育工作。
(六)协助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以及毕业生派遣等工作。
(七)完成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等。
第三章 配备、选聘和待遇
第五条 辅导员配备
中心配备1-2名研究生辅导员,配合开展中心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学位课程集中学习阶段研究生的思想辅导工作。中心各单位配备1名研究生辅导员。中心机关有关部门的研究生辅导员相关工作由班主任承担。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
(一)辅导员均为兼职,主要从中心机关、各单位的研究生主管部门和党委办公室的管理人员中进行选聘。
(二)中心研究生辅导员由中心党委办公室和研究生主管部门选聘,中心各单位的研究生辅导员由单位党委办公室与有关部门选聘,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和党委办公室备案。
(三)研究生辅导员每届聘期为2-3年,原则上应任满一届。
第七条 辅导员待遇
(一)中心各单位(部门)为研究生辅导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相关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二)中心设研究生辅导员工作补助。中心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改善辅导员待遇。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辅导员考核
(一)辅导员考核由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进行。考核工作由中心和各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和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重点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两个等级。
第九条 辅导员奖惩
(一)考核结果为称职的辅导员,将获得中心辅导员全额补助。
(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辅导员,不得继续从事研究生辅导员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中心相关规定处理。
(三)中心建立优秀研究生辅导员奖励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活动,对获得“优秀辅导员”称号者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于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