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5-04-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在学研究生管理,保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疾控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疾控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中国疾控中心的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中国疾控中心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  

(三) 国家统招非定向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按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中国疾控中心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中心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中国疾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及证明,按新生入学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书面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获准后方可延迟报到。请假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自开学之日计算)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除因不可抗力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中国疾控中心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格检查。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或体检不合格者,由中心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被录取者、在报考和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实清楚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经中国疾病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等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离、返校。

第十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要根据课程设置和研究生数量等情况,制定教学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缺课及旷课处理办法按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课题研究)有关的各类出国(出境)活动,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外方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期归国后,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并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一个月未返回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因私出境,只能利用假期。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出具医院证明,请病假连续一周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一周以上须由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连续三天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三天以上须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每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每学期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须按休学处理。

请假期满,请假研究生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出国、出境);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自开学之日两周内不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第十三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须根据培养计划,在导师指导下选修课程,选修课程要求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须按规定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且未办理退课手续者,按旷课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课程安排遇有时间重叠时,必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选修课程须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自修缺课内容,在按时完成课程作业后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必修课70分为及格,选修课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研究生根据专业需要在外单位修读的研究生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经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学分)经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本人成绩。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及格按70分记;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重考一次,及格按60分记。重修(或重考)不及格按实际成绩记载。

重修、重考的研究生须提交书面申请,于开学一周内到教学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重修、重考或缓考的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或考核,须在下一学年完成学习和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旷课、旷考、缓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经全程考勤,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总数三分之一者;经抽查考勤,有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第二年重修。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主管部门申请缓考。因病申请缓考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教学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擅自不参加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仍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三)旷考课程的成绩计为零分,并列入该课程总成绩的综合评定。旷考研究生认知错误后,由本人申请,经教学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考生该门课程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见第五十条)。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至少六个月之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门课程重修。

 

 

第四节 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全日制统招研究生学制为三年。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研究生与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五年(硕士二年、博士三年)。

第二十条 全日制统招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三年;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一年;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一般不予延期。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按结业处理。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超过四年者,不得申请学位。

 

第五节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工作,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治疗或休养的时间超过本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每学期请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工作,导师和研究生管理部门确认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有效证明),经研究生导师和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

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出休学通知,送达二级培养单位和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从研究生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时算起。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停学(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研究生停学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停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两周内书面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将本人复学申请和原就医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和工作)送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因其他原因休学或停学(保留学籍)者申请复学时,须将本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的活动内容或必要的证明等材料,送交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查,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研究生可复学报到注册,同时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逾期两周或以上未办理复学手续,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第三十条处理。

(三)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五章“奖励与处分”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研究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退学、被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转换专业、更换导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入学后,不能办理转学。一般不予进行专业变更和导师调整。在学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可在相同专业内更换导师或相同学科内转换专业:

(一)导师在一年内连续出差、出国半年以上或因其它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工作,由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议或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同时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可在本单位相同专业或同学科内调整或更换导师,并将调整结果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单位进行专业调整,调整结果须报送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因其它原因确需调整专业和更换导师者,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所在单位管理部门须在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 本单位内若无法调整专业或更换导师,可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 研究生在学期间,只允许调整专业或更换导师一次。

 

第七节 退 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一门必修课重修后仍不合格者;

(二)两门选修课重考后仍不合格者;

(三)经考核确认专业基础和科研能力难以坚持完成学业或学位论文者;

(四)在中国疾控中心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培养单位,未参加中心规定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连续两周者;

(六)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

(七)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或准予复学,但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参加学习或科研工作者;

(八)休学累计一年期满,身体复查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复学者;

(九)经培养单位合同医院或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的疾病或意外伤残,难以继续学习,且在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十)隐瞒既往病史,录取后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研究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心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中国疾控中心出具退学决议书,并及时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者,在中心和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公告15天,同时报送北京市教委备案。

(二)退学的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本人后或公告期满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可以就业的退学研究生,按本人已有毕业学历和国家就业政策就业。并自退学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寻找接收单位。三个月内未能确定就业单位者,则由中心将退学研究生的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平均成绩达到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提前完成科研课题工作和学位论文撰写,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提前毕业的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于当年228日前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按要求进行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如当年未能如期完成答辩,或答辩未获通过者,须继续按原培养程序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在学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由研究生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经所在二级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于申请当年的228日前报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并报送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延长学习年限者,在延长期内所需费用由二级培养单位与导师酌情处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疾控中心注册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完成科研课题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的撰写,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将研究生全部相关材料交由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准予毕业,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研究生在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或学位分委会表决同意,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同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同自动放弃学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答辩或重新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习时间不足一年,未完成学位课程学习中途退学者,发给已修课程的成绩单。

研究生学习时间满一学年以上,完成学位课程学习,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按要求发表文章,提交学位申请书,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会和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可授予学位,发放学位证书。

研究生学位授予名单以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公布为准。博士研究生须经三个月的公示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两门必修课,或一门必修课及两门选修课,或三门选修课,经重修或重考及格者;

(二)实验报告、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文章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伪造或涂改各类证件、伪造导师签名等行为者;

(四)因其他情形,经中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者。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国疾控中心要维护研究生教育规范管理,保障研究生的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中国疾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中国疾控中心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在中国疾控中心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成立研究生团体应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中心有关部门审批。

   研究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中国疾控中心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疾控中心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中国疾控中心正常的工作、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中国疾控中心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心、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对本中心及培养单位提供的生活、学习等条件有意见时,研究生应首先将问题反映给主管人员,主管人员不能解决的,应由主管人员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上报中心领导。不能以群体越级的方式反映问题,否则,按扰乱校园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中国疾控中心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应遵守中国疾控中心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中国疾控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课外活动不得影响中心正常的工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中国疾控中心对于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遵纪守法、严格遵守中国疾控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参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若干规定(试行)》,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研究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二)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同时,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通讯设备出现呼叫;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或禁止使用的计算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以请客、送礼、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研究生发表的文章或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显著悔改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仍无悔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由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做出决议,通知其所在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由二级培养单位领导办公会做出决议,并将有关处理结果报送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者。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由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须经由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报送中心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须由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呈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议的书面通知,须及时送达研究生本人。无法送达者,由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发布公告,公告当日即视为送达本人,公告时间为60天。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对中国疾控中心的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在接到中心退学通知或处分决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中心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条款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中国疾控中心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议送达的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研究生培养单位停发其普通奖学金,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将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详实归入中国疾控中心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入学注册的各类研究生及协和公共卫生学院在读研究生。

第五六条  本规定自起200591日起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