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七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培养、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下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本中心设“基础医学”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两个流动站。
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第二章 流动站的管理
第三条 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采用分级管理模式,即中心级和其所属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心教育培训处。
中心级管理,在中心主管主任的领导下,由教育培训处牵头,人力资源处、规划财务处、中心办公室、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对博士后进行管理。
二级单位的管理,在二级单位主管所长(主任)的领导下,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及业务科(室)共同开展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四条 中心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完整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五条 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不得申请兼职博士后。本中心培养的博士,一般不得申请进入中心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申请者需向中心提出进站申请,并将本人简历等材料交中心教育培训处。
经初审拟同意接收者,由教育培训处通知申请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上注册,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按网上提示打印出所有表格。向拟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3份);
(二)专家推荐信(3份);
(三)博士后进站审核表(3份);
(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3份);
(五)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论文评阅表、论文答辩决议(均为复印件)和一本博士毕业论文(各1份);
(六)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各3份);
(七)本人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复印件(各1份);
(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九)综合鉴定(3份);
(十)留学人员,除以上表格外,还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3份);
第七条 拟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进站审核。
审核工作由拟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由3-5位相同或相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含拟合作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学态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外语水平和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面试,填写面试登记表(2份)。由拟合作导师所在二级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单位)进行健康体检。审核通过后,将其全部材料报中心教育培训处。
第八条 中心教育培训处复核通过,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组织各方签订进站协议,通知申请人到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经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准后,由中心通知二级单位办理有关手续。进站时非自主择业的博士后,如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同意,可只转组织关系。
第四章 在站期间的考核与经费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应是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博士后亦可结合所在单位的科研工作自拟课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在进站3个月内制订研究计划,完成开题报告,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执行,并报中心教育培训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由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十二条 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做出站报告。所在单位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至少含3名正高职称专家),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论文发表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书面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者予以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是中心的流动职工。各博士后所在单位应将博士后纳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或按协议执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站博士后除享受所在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福利待遇外,对已婚分居两地者,每月给200元配偶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所在单位应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中心教育培训处根据国家资助情况制订中心的资助方案,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对招收博士后的导师或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足部分自筹。
第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所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合作导师或单位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所在单位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中心职工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按中心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进站博士后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的,纳入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参加所在单位、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满6个月仍不能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九)参与“法轮功”等反动组织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十)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由中心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均可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于每年2月、8月向中心提交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可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每名博士后最多可获资助1次,但最多可申报2次,须在进站18个月内申请。申请被批准后,应严格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住房、户口、配偶与子女
第二十三条 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安排在站期间的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房租、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中心提供的博士后住房仅供在站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全国博管会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凭全国博管会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随博士后流动配偶的工作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旅费报销同职工。费用可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
第七章 出国交流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出国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应由所在单位批准后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须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课题必须在国外开展的,应由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中心审核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后进行。
第八章 工作期限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协商,在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的前提下(定向者须征得定向单位书面同意),于进站满23个月之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在站期限。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根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博士后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中心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
第九章 出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三十四条 办理出站手续,需向中心教育培训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博管办[1995]3号)”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4份);
(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1份);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3份);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3份);
(六)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1份);
(七)核查三证(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以便迁移户口用。
(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1份);
(九)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1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1份);
(十)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1份);
(十一)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2份)。
第三十五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章 职称评审
第三十六条 人事关系在中心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职称资格评审。
第十一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博士后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博士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四十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严禁编造数据、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学术上弄虚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心教育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程序
项目 | 时间安排 | 要 求 | 组织管理 |
进站 | 每年: 3-4月 10-11月
| 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进站申请表(3份); (二)专家推荐信(3份); (三)博士后进站审核表(3份); (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3份); (五)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表、论文评阅表、论文答辩决议(均为复印件)和一本博士毕业论文(各1份); (六)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各3份); (七)本人获奖证书、发表文章等复印件(各1份); (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 (九)综合鉴定(3份); (十)留学人员,除以上表格外,还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3份)。 |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
二级单位进行审核: (一)由3-5位相同或相近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含拟合作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学态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外语水平和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面试,填写面试登记表(2份); (二)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单位)进行健康体检; (三)审核通过后,将其全部材料报中心教育培训处。 |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 ||
中心审核: (一)复核通过,报中心领导批准; (二)组织各方签订进站协议; (三)通知申请人到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四)经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核准后,通知二级单位。 | 中心教育培训处 | ||
二级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一)转人事、组织关系 (进站时非自主择业的博士后,如本人和原工作单位同意,可只转组织关系)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安排在站期间的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房租、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中心提供的博士后住房仅供在站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 (三)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全国博管会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凭全国博管会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五)随博士后流动配偶的工作自行解决。 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旅费报销同职工。费用可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 | 二级单位相应部门 | ||
组织关系 |
| 进站博士后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的,纳入中心流动党员管理,参加所在单位、支部的组织生活。 | 二级单位组织部门 |
开题 | 进站3个月内 |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应是所在单位科研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博士后亦可结合所在单位的科研工作自拟课题,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博士后在进站3个月内,制订科研计划、完成开题报告,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执行,并报中心教育培训处备案。 |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
基金申请 | 每年2、8月 | 向中心提交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可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通过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向教育培训处交基金申请表纸纸版8份电子版。 每名博士后最多可获资助1次,但最多可申报2次,须在进站18个月内申请。 申请被批准后,应严格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 中心教育培训处 |
中期考核 | 进站1年 | 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报教育培训处。 |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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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福利 |
| 博士后在站期间,是中心的流动职工。各博士后所在单位应将博士后纳入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福利待遇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或按协议执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按照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如按此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按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薪级工资确定。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站博士后除享受所在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福利待遇外,对已婚分居两地者,每月给200元配偶生活补贴。 所在单位应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 二级单位人力资源处 |
经费 |
| 中心教育培训处根据国家资助情况制订中心的资助方案,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对招收博士后的导师或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作为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足部分自筹。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由所在单位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结构为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合作导师或单位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 二级单位财务部门 |
出国交流 |
|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出国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应由所在单位批准后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出国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需延长,须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博士后研究课题必须在国外开展的,应由博士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所在单位、中心审核批准,并签订相关协议后进行。 | 中心教育培训处 |
科研成果 |
|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所在单位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中心职工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应按中心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
退站 |
|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进站满6个月仍不能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四)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八)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 (九)参与“法轮功”等反动组织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 (十)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 中心教育培训处 |
工作期限 |
|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协商,在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的前提下(定向者须征得定向单位书面同意),于进站满23个月之前,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心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在站期限。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根据研究计划完成情况,博士后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由中心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 | 中心教育培训处 |
出站 | 进站23个月 | 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登记表》,做出站报告。所在单位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至少含3名正高职称专家),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论文发表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情况以及个人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书面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者予以办理出站手续。 | 二级单位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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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期满的博士后(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办理出站手续,需向中心教育培训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全国博管会“关于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书写格式的通知(博管办[1995]3号)”要求撰写的《博士后出站报告》(4份); (二)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1份);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3份);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3份);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3份); (六)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1份); (七)核查三证(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以便迁移户口用。 (八)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1份); (九)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1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1份); (十)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1份); (十一)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2份)。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 中心教育培训处 |
职称评审 |
| 人事关系在中心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职称资格评审。 | 二级单位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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