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2017)

 发布时间:2018-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基础医学”和“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两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为完善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要求,结合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分级管理。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采用分级管理模式,即中心、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博士后所在部门和合作导师等四级管理,共同做好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中心及培养单位,由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在职能范围内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博士后在站期间,由培养单位参照在职人员管理。 

博士后所在部门的管理:所在部门对博士后进行业务、考勤、考评等日常管理。 

合作导师的管理:合作导师作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经费筹措和管理博士后日常经费须纳入培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中心有关规定。 

(一)培养单位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 

(二)中心根据国家资助情况制订资助方案,对招收博士后导师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资助,作为对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补充。中心资助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开支包括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开支占80%,主要用于博士后的工资、奖金和生活补助等;日常公用经费占20%,主要用于博士后参与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等。 

第二章 招收 

第四条 合作导师条件。中心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正高级研究员、在职在岗,距其预期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两年的人员可以招收博士后。 

第五条 博士后申请条件。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按规定,严格控制招收超龄、在职和与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单位、同一级学科的博士后人员。 

从在职人员中招收博士后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且须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职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任职务及脱产时间证明。中心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中心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条件与国内申请人员相同。 

第六条 申请人需向培养单位提出进站申请,并将本人简历等材料递交培养单位。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1 

培养单位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进站审核。审核工作由培养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由培养单位所属学位分委会中35位相同或相近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含拟合作导师)组成考核小组,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学态度、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外语水平和已经取得的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和面试。 

对于通过考核拟招收的申请人,须填写中心博士后进站申报表。由培养单位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培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体检内容)。审核通过后,将其材料提交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1 

申请者在获得进站通知后(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批准进站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取消其进站资格。对于外籍及港澳台博士后人员的进站按中心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相关外事手续。 

第七条 拟进站的博士后,需与中心、培养单位签署博士后工作协议(模板见附件2)。中心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需与工作站、博士后签署协议书。 

第三章 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应是培养单位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 

博士后申请进站时,应与培养单位拟定科研题目或方向。博士后在进站3个月内由培养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职称)完成开题报告,细化研究计划并在研究计划中写明科研产出的标准与要求等,经培养单位批准后执行。 

博士后进站满1年(第12个月),由培养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正高职称)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对于没有按期进行中期考核的博士后,其中期考核结果不能为优。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 

博士后需按中心博士后进站申报表中填写的出站时间按期办理出站。一般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末,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作出站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培养单位组织5名以上同行正高职称专家(专家中至少有2名合作导师所在单位所属学位分委会成员,3名以上中心外单位正高人员),对博士后的科研计划完成情况、创新性科研成果、论文发表和参加学术交流等,以及个人综合素质进行评审,并做出书面评价,填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出站考核表。评价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考核合格者予以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将博士后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范围。培养单位招收的进站前无工作单位的博士后进站后须将人事档案转至培养单位,凭全国博管会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中心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开具证明后,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集体户常住户口落户手续,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未将人事档案转至培养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本人户口迁落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及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博士后在站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培养单位同类人员执行;在职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在站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培养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站期间,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规定,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进站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首次可认定中级职称;在职博士后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由原单位负责评定。 

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培养单位工作人员办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条 培养单位应参照本单位职工的考核办法,对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并提供考核表原件2份,1份放入人事档案,1份交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进站博士后是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的,纳入培养单位流动党员管理,参加所在单位、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工作、科研成果等属培养单位所有,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与本中心职工的科研成果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 中心和培养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提供在站期间的住房。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博士后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租住,不得挪作它用,出站时,必须按时交还住房,房租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房租、水、电、天然气、电话、卫生、治安等费用由博士后支付。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凭全国博管会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上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报考(转入)高中和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随博士后流动的博士后配偶的工作自行解决。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或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至少申请一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博士后须在进站18个月内,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规定,以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按照中心规定的时间,向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交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申请表(在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每名博士后最多可获资助1次,但可多次申报。申请被批准后,应严格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安排,需要出国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的,或需在国外开展研究的,由培养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自全国博管会批准进站之日起,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四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第一站已满六年的博士后不可再进二站。 

第四章 出站与退站管理 

第十八条 除了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之外,工作期满的博士后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出站考核合格者予以办理出站手续。通过考核后,博士后本人在中国博士后网站提交材料,同时提交纸质材料(见附件3)。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中心博士后进站申报表中填写的出站时间办理出站的,需提前提交延期出站申请。 

(一)对于满两年但未满四年的博士后,须按中心博士后进站申报表中确定的出站时间前一个月提交延期出站申请。延期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为: 

1.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2.经合作导师同意,并签署书面意见。 

3.由培养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名所在学位分委会成员参加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提出考核评估建议,经所在学位委员会分委会主席审核同意后,通过中心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向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提交延期出站的申请。 

4.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对于进站后第47个月时仍不能出站,但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经博士后与合作导师协商,在落实住房和日常经费的前提下(定向者须征得定向单位书面同意),须于进站后第47个月之前提交延期出站申请。延期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为: 

1.履行本条规定(一)之123程序。 

2.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经中心批准同意后,向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提交该博士后的延期申请。 

3.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适当延期。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站: 

(一)应届博士毕业生进站半年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在站工作期满,未按规定提交延期申请且不按期办理出站手续的、或所提交的延期申请未经批准仍滞留不办出站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的。 

(十一)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第二十一条 办理退站的手续: 

对于进站时户口、人事档案迁入培养单位的博士后人员,办理退站手续: 

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1)自行联系原籍所在省(市、自治区)的人才服务机构档案接收有关事宜,确认档案接收机构后在退站申请中完整填写档案接收单位名称,以便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退站存档有关介绍信。 

2)确认原籍户口簿户口地址,并在退站申请中完整、准确填写落户地址及派出所名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博士后本人提出退站的,需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培养单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报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博士后本人填写退站表,其它退站相关手续与第二十一条同。 

第二十三条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研究工作期间重要材料、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培养单位对其博士后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留存归档范围内的纸质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材料扫描打印件。具体归档内容包括: 

1.全国博管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进站证明;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 

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及其他进站考核材料; 

4.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5.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退站人员保存《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表》); 

6.年度考核表(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 

7.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证明或评定材料; 

8.工资核定或变动有关材料;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或干部人事档案应归档材料; 

10.博士后工作协议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11.中期考核有关材料; 

12.《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13.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和办理落户需核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仅出站派遣工作及办理落户人员存档)。 

以上归档内容中第19项材料原件应归入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由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博士后人事关系转递。对于退站的博士后,其在站期间人事档案转至培养单位的,培养单位应在归档后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档案所在机构。人事档案未转入培养单位的,培养单位应将其博士后工作期间档案转递到其人事档案所在机构。以上归档内容中第113项材料(1-9项中只有1份原件的可交复印件)由培养单位将材料整理后交中心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归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档案。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规定博士后在站期间相关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二十五条 中心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二十六条 中心各培养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博士后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中心各培养单位应为博士后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严禁编造数据、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学术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中心自主招收的博士后。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中心教育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5月实行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