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

2025-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明确导师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及各单位应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导师队伍的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支持导师工作,维护导师权利;建立有效的机制保证和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导师工作评估体系,对导师工作实行有效的评价。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主体,应了解、掌握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心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积极为中心研究生教育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条  导师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重视研究生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切实培养研究生的科学态度与实践能力。

  第五条  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全面考核考生业务能力、思想品德,保证研究生招生录取质量。

  第六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实施全程指导。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组织研究生指导小组(导师、副导师等人员组成)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读学位课程,了解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确定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课题研究(包括查阅文献、开题报告、研究实践、中期考核、记录与数据、审阅论文、指导答辩等培养环节)。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必需的学习和培养条件。

  第七条  导师应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就德育状态和培养情况做出客观评价,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奖惩、在中期考核后继续或终止培养、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提出本人意见。

  第八条  导师应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认真备课、授课,按照规定进行课程考核,实事求是评定成绩。导师应及时更新授课内容,参与教材编写,开设学术讲座。

  第九条  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小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导师应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不定期召开指导小组会议。听取研究生及指导小组对研究生学习与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指导研究生科学研究、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导师应注重学科建设与发展,做好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参与学术交流,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课题研究阶段后,导师出国、外出讲学、因公出差,必须落实此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若连续时间超过半年,导师应提前向学位分委会申报,必要时征求研究生意见后,及时更换导师。

  第十三条  导师在调动工作前,应认真考虑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安排,必须按照中心规定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导师资格审定

  中心根据学科建设与导师队伍建设的需求开展导师遴选和资格审定工作,应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学位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目标,注重导师队伍学科分布、年龄结构和学位、学历结构的调整,注重导师队伍学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导师资格遴选原则

  (一)应从中心学科建设的全局出发,有利于巩固和加强现有学位授权点,保证学位授权点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招生,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优化,培养社会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在中心现有各学位授权点的学科专业中开展遴选工作。对具有博士学位,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评议,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  导师资格遴选要求和条件

  (一)基本要求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国家及中心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规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学术造诣较深,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和重要的科研成果。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3.目前从事的学科研究方向稳定并具有优势,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主持或承担确定的科研项目。

  4.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具有运用外文进行国际交流的能力,能充分利用外文科技资料进行科学研究,并能指导研究生外文学习。

  (二)遴选条件

  导师资格遴选条件根据以上遴选原则和基本要求,经中心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执行。遴选条件保持相对稳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第十六条  导师资格遴选程序

  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导师资格遴选工作。

  (一)本人申报

  本人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二)单位审核

  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须组织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于确认符合遴选条件的申报人,将材料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学位分委会审核。

  (三)学位分委会审核

  组织硕士生导师和公共卫生硕士导师申报人答辩。在学位分委会会议初审评议前,由各学位分委会负责组织答辩。答辩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学科评议专家组,由至少5名导师组成。学科评议专家组对每位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讨论、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2/3及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学位分委会会议初审。由学位分委会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会议,对博士生导师申报人、通过答辩的硕士生导师和公共卫生硕士导师申报人材料,按照遴选条件逐项进行审查,并对申报人逐一进行讨论和审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学位分委会出席委员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后,将表决结果及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

  (四)中心学位委员会审核

  形式审核。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组织博士生导师申报人答辩。形式审核通过的博士生导师申报人,在中心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答辩。答辩聘请同行专家组成学科评议专家组,由至少5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中心学位委员会委员至少1人,中心外专家至少2人。学科评议专家组对每位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讨论、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2/3及以上专家同意为通过。

  中心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心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的2/3及以上出席会议,听取各学位分委会及学科评议专家组对每位申报人的情况汇报并审议。对每位申报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2/3及以上委员同意获通过。

  (五)公示、公布

  新增导师基本情况在中心内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期满后,公布中心新增导师名单。

  第十七条  引进和调入人员的导师资格认定

  (一)中心各单位引进和调入人员,如已被其他学位授予单位选聘为与中心相同或相近专业的研究生导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并附导师资格申报材料、获批证明、培养研究生情况证明等,经单位所属学位分委会审核通过后,报中心学位委员会审定。

  (二)中心各单位引进和调入人员,如已获导师资格专业不同于中心现有学位授予专业,需按程序参加中心导师资格遴选,通过后方可认定为中心导师。

  第十八条  导师转换专业

  中心在职导师可在现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内转换专业。转换专业需在拟转专业所属岗位工作3年及以上,经审批后可按新专业开展招生等活动。

  第十九条  自我约束及监督

  (一)建立回避制度,凡申报新担任各类研究生导师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

  (三)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在申报材料形式审核中发现问题,须要求申报人补充相应证明材料并进行修改。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在形式审核中发现问题,须由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处置建议。

  (四)新增导师公示期间,如有个人或集体对审核工作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反映。提出申诉或异议者,应详细写明申诉或异议意见,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诉或异议将不予受理。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诉或异议,经查实后报中心学位委员会审议做出处理。

  (五)参与评议的专家组名单、评审材料、评审意见、申诉等材料属内部材料,由各单位妥善保管,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向外透露。

  第四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条  导师日常管理归属

  中心各单位研究生导师日常管理,归属于导师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中心机关研究生导师日常管理,归属于所在学位分委会秘书部门。

  导师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日常管理归属时,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及拟转入单位同意,由拟转入单位将调整意见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导师信息报送

  中心实行导师信息报送制度,对导师的学术贡献和研究生培养业绩做出及时、公正、合理的评价,为建立招生指标的合理分配体系创造良好条件,实现导师队伍的动态管理。

  导师年报工作一般在每年进行,中心具有导师资格的在职人员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进行年报,并对本人填写内容负责。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各单位负责审核,做出同意招生、暂停招生一年、或停止招生的建议。经单位所属学位分委会主席审批同意,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导师招生

  各单位根据中心每年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综合权衡本单位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现有导师队伍构成、人才培养需求等,合理制定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并据此遴选当年列入招生目录的导师人选。

  在招生导师遴选工作中,各单位根据中心每年公布的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的总体要求,重点审核现有导师承担科研课题和项目情况、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经费情况、既往培养研究生的数量和质量、能够协助带教的指导老师团队等,优选招生导师。

  对于列入招生目录的导师,应根据中心招生工作部署和要求参与当年的各项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取消导师资格

  对经中心认定有严重学术失范,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等对中心造成不良影响者,由所在学位分委会审核后,报中心学位委员会审定,取消其导师资格,不得再进行导师资格申报。

  取消导师资格者,其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应由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依据中心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导师变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导师工作变动

  导师工作变动,应提前做好研究生安置工作。

  (一)中心在职导师如准备调离中心,应按照中心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导师变更程序。原则上应在原单位同专业导师中选择拟任导师人选。对于毕业年级的研究生,原则上导师须继续指导直至毕业。

  (二)中心在职导师如在中心内调动工作,原则上由该导师继续培养。如现单位不具备继续培养研究生的条件,按照中心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导师变更程序。原则上应在原单位同专业导师中选择拟任导师人选。对于毕业年级的研究生,原则上导师须继续指导直至毕业。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组织管理

  中心学位委员会及各学位分委会领导中心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

  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在中心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实施中心学科建设、导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包括导师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导师培训、导师资格遴选、导师年报、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导师指导工作质量评估等,并将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学位委员会汇报。

  各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单位的学科及导师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主动关心导师,征求导师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中心第五届学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9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于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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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