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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副导师管理办法(试行)中疾控教发[2014]194号

 

第一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进一步发挥导师指导小组对研究生的指导作用,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研究生副导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责

副导师应协助导师完成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具体指导工作,落实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各项具体内容。对于仅协助完成部分培养工作者,一般不聘请为副导师。

第三条 条件

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能力,一般应具有副高(含)以上的相关学科领域的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担任博士生副导师原则上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聘请中心外专家,应在完成该生学位论文课题的协作单位中选聘有培养研究生经验的专家担任。

第四条 聘任

(一)每名研究生原则上选聘2名副导师。

(二)导师应在研究生进入课题阶段1个月内,向本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副导师申请表》,说明聘请原因及副导师成员所承担的任务。

(三)各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填写意见,报本单位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后,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担任研究生副导师者,在完成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后,应向本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提交培养工作总结,并由其所在单位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属于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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